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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中层领导量化考评办法?

197 2024-07-10 07:40 admin   手机版

一、学校中层领导量化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县管党政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机制,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激发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年度量化考核,是指考核组通过对考核对象的年度工作成效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察、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评价、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突出重点工作考核,体现“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

(二)坚持分类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不同类型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科学设定考核内容,实行分类考核,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三)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可以量化的评价指标项目科学量化,在重点考核硬指标、重要指标的基础上,对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进行科学的综合分析评价。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奖罚分明的原则。认真兑现奖惩,凭实绩用干部,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促进和加快县域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二、有人参加过经济师正高级的考评吗?

1.正高经济师不考试,只评审

2.副高经济师考试合格后评审(5年好像),评审通过后才生效

3.正高经济师需要副高经济师证书作为评审条件,不是副高经济师考试合格证明

三、高级经济师从什么时候开始考评结合

高级经济师考评结合的时间节点

高级经济师职称是经济领域中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之一,具有较高的职业声望和社会地位。为了确保高级经济师职称的公正评价,相关部门在考评过程中引入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的要求。

那么,高级经济师从什么时候开始考评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 考评标准的变化

在过去,高级经济师职称的考评主要侧重于学术资历和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领域的变革,纸上谈兵已经不能完全符合实际需求。因此,为了更好地评价高级经济师的能力和素质,考评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现如今,高级经济师职称的考评不仅仅看重专业知识,更注重实际工作经验的结合。这也意味着从一开始就需要候选人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经济领域的需求。

2. 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的意义

将实际工作经验纳入考评标准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 实践能力的体现:高级经济师的职责不仅仅是掌握理论知识,更要能够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通过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的评价,可以更好地体现候选人的实践能力,判断其是否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适应经济领域的变革:经济领域的变革日新月异,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通过考评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可以评估候选人对于经济领域变革的适应能力,以及在应对新问题时的实际操作经验。
  • 提高评价公正性:将实际工作经验纳入考评标准,可以减少对学术资历的过度依赖,促进职称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 考评结合的时间节点

高级经济师考评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的时间节点一般在以下几个方面:

  • 岗位要求:从高级经济师岗位的职责要求来看,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已经成为了基本要求。通常候选人需要在相关岗位上具备一定数量的工作经验,以及在实际工作中从事经济领域相关项目的经历。
  • 考评标准发布:考评机构会发布明确的考评标准,其中会涉及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的要求。候选人需要在申请考评前充分了解这些标准,并据此做好准备。
  • 面试环节:很多考评流程中都包含面试环节,通过面试可以更直观地评估候选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候选人需要准备充分,展示自己的实际操作经验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而言之,高级经济师从什么时候开始考评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可以说是从整体评价体系的改革中逐渐引入的。候选人需要提前了解考评标准,并在工作中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只有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才能更好地应对高级经济师职称考评中对实际工作经验的要求。

四、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考评标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考评标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考评标准(办法)是指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一项针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质量的评估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质量关乎着城市交通运输的发展和居民出行的便利性。为了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水平,确保城市居民的出行安全和舒适,制定了这一考评标准。

标准的内容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考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车辆运行安全:对公共汽电车的安全指标进行评估,包括车辆年检、驾驶员的安全驾驶记录、事故发生率等。
  2. 服务设施:对公共汽电车站点、车辆内部设施、候车条件等进行评估,确保乘客在使用过程中的便利性和舒适度。
  3. 服务质量:对公共汽电车的运行班次、发车准时率、乘客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评估,保证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高效性和优质性。
  4. 环境保护:对公共汽电车的排放标准、噪音控制等指标进行评估,促进城市交通的绿色发展。

标准的意义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考评标准的实施对于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城市交通运输的管理水平。
  • 增强乘客对公共汽电车服务的信任,提高乘客出行的满意度和便利性。
  • 鼓励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推动城市交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 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对公共交通的管理和监督。

标准的应用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考评标准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监管: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考评标准对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进行评估,加强对其运行情况和服务质量的监管。
  2. 企业自律: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可以将考评标准作为自身服务质量管理的参考,及时调整运营策略,提升服务水平。
  3. 乘客评价:乘客可以根据考评标准对公共汽电车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提供反馈意见,促使运营企业改进服务。
  4. 行业竞争: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可以通过符合考评标准来提升竞争力,获得乘客的青睐。

总结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考评标准的实施对于提升城市交通运输的服务质量、推动绿色交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政府、企业和乘客应共同努力,遵守和应用这一标准,提升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出行方式。

五、经济师聘任管理办法?

您好,经济师聘任管理办法是指国务院人事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聘任经济师的具体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聘任经济师的程序和管理。

根据该管理办法,聘任经济师应该同时具备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满足一定的学历和工作经验要求,且需要通过统一的考试或资格认证才能获得聘任资格。

管理办法针对经济师聘任的各种细节做出具体规范,如考试内容、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对聘任经济师的管理要求,如聘期内要定期考核和评价,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政策等。

六、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及考评办法?

就常规管理实施细则及考评,我觉得以下起点很重要,要注意以下几点:

 1.常规要学习课程 标准, 学习业务知识, 学习先进经验, 了解信息, 摘录信息, 做好学习笔记, 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实践。

 2. 教学常规要坚持“全面、求实、灵活、创新”的教风, 结合自身实际, 不断实践, 不断 总结, 不断改进, 逐步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

 3. 加强教学基本功 训练 。 ①写 一 手 好 字; ②说 一 口流利 的 普通话; ③ 具 备各 学科的教学基本功 ; ④熟练 使用 多媒 体 辅助 教学 ; ⑤ 能自制 简单 的课件。

 4 . 坚持做到“三个结合”, 即 走出去 和 请 进 来相 结合 ; 集中学习和自 我 学习 相 结合 ; 理论学习和实践 相 结合, 认真学习教育科 研 理论、课改新理 念 和教学 艺 术 。 不断 吸取 “ 营 养”充实自己

 5 . 要积极参加课 题 实验, 坚持积 累 教学 资料 , 总结经验, 撰写 论文, 参加 交 流 。

七、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于2020年5月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内容涵盖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的考核评价。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检察官业绩考评,构建科学高效的检察管理体系,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尽责履职、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的检察官职责,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的考核评价。

检察官其他考评项目,依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及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统筹组织,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五至九人,由本院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检察官代表等组成,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负责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日常工作,成员由干部人事、案件管理、检务督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业绩考评应当突出质量导向,注重实效,鼓励检察官依法履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高度统一。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实行指标化评价、量化评分。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院检察官业务工作实际,围绕质量、效率、效果等考评内容,具体设置考评项目指标和计分分值。

第六条  检察业务工作质量,重点考评检察官办案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应急处置、释法说理等质量情况,以及信息录入、案件归档、办案规范性等情况。要以案件办理结果、法定或者有关规定的要求为标准,结合本院、本业务条线检察官总体工作质量水平,合理确定评价指标和计分分值。

第七条  检察业务工作效率,要综合考虑业务工作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对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以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数量、投入状况作出评价。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的业务量越大,效率越高;反之,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的业务量越小,效率越低。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符合规定时间要求的,视情予以减分。

第八条  检察业务工作效果,重点考评检察官履职是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要在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以是否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改进社会治理、落实中央政策等效果为标准,给予明显加分或者减分。对引领司法办案、创新司法理念、推动社会进步等案件,应当给予更高加分。因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等导致违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要求,引发负面舆情、申诉信访、矛盾激化以及其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视情予以减分。

第九条  效果指标设置要体现难度和区分度,突出政策性、灵活性和阶段性,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司法政策及时调整、动态设置,充分发挥抓落实、补短板、强弱项的指挥棒功能。可以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部署确定若干重点案件或者业务类型,结合其他诉讼主体或者单位部门是否认同、采纳、整改、建章立制以及表彰奖励等外部评价情况设置指标,增加其质量、效率计分权重或者在效果考评中额外加分,也可以将质量指标部分内容调整为效果指标。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检察官业绩考评的主要业务类型,制定并发布检察官业绩考评主要指标及计分规则。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发挥统筹和示范作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考评指标基础上,研究制定实施细则,选择使用或者创设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指标及计分分值。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层级检察院的职能定位,针对本院重点工作和办案业务突出问题,增加或者减少考评指标、调整具体分值,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下级人民检察院考评指标的正向或者负向评价标准应当与上级人民检察院一致,主要指标要统一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另行增加考评指标的,加分、减分标准不得与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和方向相悖。

第十一条  考评指标设置可以逐步完善、动态调整。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党和国家工作部署、司法政策、检察重点工作和具体办案情况变化,结合本地区、本院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每半年或者一年对考评指标作评估研判,视情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官在办理检察业务的同时根据组织安排参加教学、重大课题研究、案例研编等工作,可以通过增设考评指标、加分项目或者提高考评分值等方式,促进相关检察业务工作。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十三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依照本规定计分规则综合计算后,形成检察官的业绩考评得分。评分实行计分总量控制,原则上质量得分不超过满分分值的40%,效率得分不超过30%,效果得分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办理业务质量、效果得分应当根据各项指标所对应的计分规则和加分、减分分值进行综合计算。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应当作为质量、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质量、效果考评,一般应当对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和业务逐件累计计分。可以根据考评情况对预设基础分进行加分或者减分,也可以直接根据考评情况合计得分。效果考评加分或者减分,由考评委员会审核。

第十五条  对于跨考评年度的案件,同一质量、效果指标不重复计分。对于案件办结后发现或者出现的质量、效果情况,根据司法责任制要求,按照相关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计入当年度考评得分。

第十六条  办理业务效率得分,即考评周期内检察官业务工作量的多少,可以考虑引入办案(业务)强度、案件(业务)类型和个人贡献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检察官在考评周期内开展不同司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工作量来设定业务强度系数;依据业务工作的难易程度、办案用时、流程节点等因素确定业务类型系数;通过计算检察官考评周期内个人的业务办理数量占本院或者本地区同期该业务条线办理业务总量的比例来确定个人贡献度。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研究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计算公式。

第十七条  对于履行检察职责参加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地方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办理非本院案件,以及根据组织安排承担非检察业务工作,可单列评价,视情比照确定得分。

第十八条  对于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检察办理案件等应当记录和报告的行为,检察官未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的,相关案件不得计入考评得分或者加分,并要按规定追究检察官责任。

第十九条  检察官在办理新类型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考评委员会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评计分。

检察官办理案件中不当履职、出现失误错误后,主动运用诉讼监督方式进行纠错的,可以不减分或者视情加分。

第二十条  对检察官承办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应当考虑检察官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和职责,确定相应的考评计分规则。

检察长对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直接作出决定,检察官的处理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质量评查等被认定为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对检察官予以减分;检察官的处理意见正确或者无明显不当的,对检察官不予减分。

第二十一条  对检察官的业绩考评,原则上在本院同类业务岗位之间进行比较。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结合评价检察官所在部门办理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等因素,对不同业务条线、岗位的检察官进行综合比较,作出合理评价。

第四章  考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可以采取平时业绩考评和年度业绩考评相结合,群众监督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业绩考评主要程序包括:制定本级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方案,视情况由各业务部门制定具体细则,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织考核评价,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院党组确定考评等次,公示等。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本人。检察官对考评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本院考评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做出维持或者变更的决定。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可以根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情况,向院党组提出考评对象能否胜任检察官职务的意见。

年度业绩考评以平时业绩考评为基础。检察官平时履职情况和办案业务数据由所在业务部门记录,其他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记录,并定期公布和报送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检察官认为办案业务数据和履职情况记录有误的,可以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反映。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采集的数据为主要依据。其他数据作为考评依据的,应当有规范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核确定。

业绩考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实事求是,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要严格审核,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察官在办案和业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考评数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视情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评价结果失真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托信息化系统,积极探索开展网上检察官业绩考评,提高考评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简便、快捷、集成,防止繁琐操作。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在考评年度内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区分情况进行处理:经组织选派参与非属检察业务的专项工作、学习培训、挂职锻炼、借调等外派任务六个月以上的,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根据其工作表现提出考评等次建议。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进行业绩考评。考评时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暂不确定考评等次,待调查、侦查结束后再根据处理结果补定等次。其他特殊情形的考评,可参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区别于其他检察官的考评机制。可以根据职务特点和工作职责,在统一设定平均分的基础上,对办理案件情况进行单独计分,作为评定业绩考评等次的依据。

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业绩考评等次,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评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考评原则上在本院进行,考评结果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考评,依据其所在部门工作成效、个人办案和其他业务工作情况,由分管检察长提出考评等次初评意见,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研究后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第五章  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七条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各检察院要明确考评合格应达到的标准和分值。检察官工作业绩达到考评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可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检察院检察官总数的20%。评定为良好、合格等次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分别研究确定。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可以结合业务部门工作成效情况,对各部门检察官的考评等次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查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当年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1)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总体情况较差,经量化考评达不到合格分数标准的;(2)办案质量、数量和效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办案能力明显不胜任的;(3)因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而影响公正司法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4)连续或者多次出现办案质量和效果问题,经综合评价,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达不到检察官标准的;(5)负有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后果严重的;(6)年度内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任职的;(7)存在其他业绩考评不合格情形的。

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官当年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结果,作为确定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从年度业绩考评评定为优秀或者良好等次的人员中产生。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考评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其公务员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能代替公务员年度考核,一般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业绩考评结果作为检察官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等级升降、交流任职、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奖金分配应当根据考评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

对检察官办案和从事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业绩的考核和评价,是评价是否胜任检察官职务的主要依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退出检察官员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检察官绩效考核等对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考核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检察官考评考核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八、平安甘肃建设责任制考评奖励办法?

1.关于奖励金额: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优秀奖励1.5个月全额工资;良好奖励1个月全领工资:合格奖励0.5个月全额工资。奖励基数为发文前一个月全额工资,所需奖励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在具体奖励中要把握以下原则:单位干部职工上半年调入、下半年调出为全额;上半年调出、下半年调入为半额;退休人员上半年退休为半额,下半年退体为全额;军转干部凭介绍信,以起薪时间为主。

2.关于省直部门下属单位奖励:未与省委、省政府签订责任书的省直部门直属下属单位,考评等次由其主管部门确定,且考评等次不能超过主管部门的等次,优秀比例不能超过20%。考评结果报省平安办备案后再落实奖励。

九、考评 称职

考评员工绩效如何才能确定是否称职?

在一个高效的工作环境中,考评员工的绩效是至关重要的。每个企业都希望有一支骄傲、称职的团队,以推动业务的成功。为了评估员工的表现,考评成为了发挥重要作用的工具。本文将探讨如何考评员工绩效以确定其是否称职。我们将探讨一些有效的方法和最佳实践,帮助您制定一个全面而客观的考评方案。

1. 设定明确的标准和目标

要评估员工的绩效,您首先需要设定明确的标准和目标。这些标准和目标应该与员工的职责和岗位要求相一致。通过明确说明员工需要达到的标准,您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估其表现。

标准和目标应该是可以度量的,并且与企业的整体目标相关。将标准细化为具体的衡量指标和行为表现,可以更好地衡量员工的工作成果。

2. 使用多元化的评估方法

单一的评估方法往往不能提供全面的员工绩效信息。为了更准确地评估员工的绩效,您可以采用多元化的评估方法。

常见的评估方法包括:

  • 自我评估: 员工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评估,可以帮助他们自我反思和制定改进计划。
  • 同事评估: 要了解员工在团队中的表现和合作能力,同事的反馈是非常有价值的。
  • 直接主管评估: 直接主管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可以提供更深入的了解和指导。
  • 360度评估: 从多个角度对员工进行评估,包括自我评估、同事评估和上级评估,以获得全面的信息。

通过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您可以获得更为准确和全面的员工绩效信息。

3. 及时反馈和指导

要确定员工是否称职,及时反馈和指导是必不可少的。定期与员工沟通,提供有针对性的反馈和指导,可以帮助他们改进并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

反馈和指导应该具体而明确,指出员工的优点和改进的领域。同时,提供支持和资源,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目标。通过及时反馈和指导,您可以有效地激励员工,并提高他们的绩效。

4. 考虑整体绩效和发展潜力

要确定员工是否称职,您应该考虑他们的整体绩效和潜力。绩效评估不仅仅是关注当前的工作表现,还要考虑员工的成长和发展。

通过评估员工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和领导潜力,您可以更好地判断员工是否具备称职的能力。如果员工表现出良好的潜力和进步,您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挑战。

5. 公平和公正

在考评员工绩效时,公平和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原则。确保评估过程中没有主观偏见和歧视是至关重要的。

评估员工应该基于客观的标准和事实,并避免个人喜好或偏见的影响。确保评估过程透明和公开,让员工了解评估的标准和方法。

结论

考评员工的绩效是确定其是否称职的重要工具。通过设定明确的标准和目标,使用多元化的评估方法,及时反馈和指导,考虑整体绩效和发展潜力,以及保持公平和公正,您可以更好地评估员工的表现。

同时,考评员工绩效也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员工的成长,考评方法也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因此,您应该定期评估和改进考评方案,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准确性。

十、福建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办法?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信记录良好;

2.熟悉并掌握国内外的经济及相关专业理论,对经济管理问题有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能够熟练运用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处理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务;

3.把握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及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分析研判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且须有1次优秀;

5.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6.大学本科毕业,且受聘高级经济师5年以上。

(二)工作经历条件

有丰富的经济管理工作经验,担任高级经济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型企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且业绩突出;主持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且业绩突出;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省、设区市以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且业绩突出;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市(厅)级事业单位或主持县(处)级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能够解决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键或疑难问题,提出的建议或提交的咨询报告有较高价值并得以应用;

4.主持或管理过重大项目的咨询、评估活动或科技创新、企业技术改造活动,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持撰写省级以上发布的5年发展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或设区市级以上发布的5年综合发展规划。

5.在企业经济业务工作中,提出并成功实践了新的商业模式、资本运作模式或企业管理方式等,为企业创新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6.在社会经济业务工作中,整合产业资源、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业绩条件

担任高级经济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大型企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主持(3年以上)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2.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近3年企业的纳税额达到本设区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前3名);

3.主持专精特新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近5年企业的纳税额达到本设区市企业先进水平(前10名);

4.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省、设区市以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年均纳税1亿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解决关键性问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其成果获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6.主持(第一作者)编写1个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2名)编写2个省级以上行业标准并已颁布执行;

7.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或重点专项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要人力资源战略规划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8.获得福建省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及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表彰的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

(四)理论水平要求

担任高级经济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或综合性专业期刊上独立发表经济管理类学术论文3篇,均须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或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内期刊上;企业单位申报人员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或综合性专业期刊或所在行业的核心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须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或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内期刊上;

2.公开出版独著或合著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济管理类专著1部(其中独著或合著中的本人撰写字数,均须在15万字以上,以前言或者后记标明的本人撰写的字数为准),并在CSSCI来源期刊或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内期刊上发表经济管理类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

3.公开出版独著(撰)或合著(撰)具有较高水平的经济管理类教材(含供本行业进行培训的教材)、案例或案例指导书、译著1部(其中独著(撰)或合著(撰)中的本人撰写部分,均须在20万字以上,以前言或后记标明的本人撰写的字数为准),或者编写(含第二作者)省部级行业标准已颁布执行。同时,在CSSCI来源期刊或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内期刊上发表经济管理类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以及福建省专利特等奖(发明人排名前5)、或获得国家级品种审定和品种权(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与工作业绩等送审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负责。

(二)申报评审材料(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主要业绩成果等)须在本单位公告栏或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本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公示结果符合申报条件,且群众无异议的,所在单位方可推荐报送相应的评审材料。

(三)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2.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以下的,或任职年限内已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存在其他不符合申报情形的。

四、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职称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组织实施正高级经济师评审。

(二)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有关纪律和工作制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正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采取面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附 则

(一)符合本标准条件者要在个人申报、单位考评、择优推荐的基础上,按规定要求填写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查、盖章后逐级上报。各设区市申报正高级经济师的材料应报设区市工信局(经发局)职改办初审后,由设区市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上报省工信厅职改办。省直单位专业人员的申报材料,经厅(局、公司)职改领导小组或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送省工信厅职改办。评审材料由省工信厅职改办汇总后送省职改办预审同意方可提交评审。省经济专业正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人社厅批准确认。

(二)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和发表论文著作时间从获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时开始计算(转专业评审以获得新职称之后时间起算),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各类有效材料的原件或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复印件。

(三)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四)在职称申请、公示、推荐、评审、核准等环节以及公布资格后,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核查责任、没有按规定进行公示或暗箱操作的,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评审已通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年度评审被否决的,在下一年度评审时,应补充新的业绩成果,方可申报。

(六)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

2.所称“主持”,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生产管理、经营管理、人事管理等经济管理类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主要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人及人事等工作的负责人或是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奖项、项目(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前2名);

(七)所称“较高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年创税收15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税收600万元以上;“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年创税收30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税收1000万元以上(均须由税务部门提供佐证材料);所称“突出贡献”,是指年创税收5000万元以上。

(八)大、中型企业的认定以国家统计局口径为准(A股、H股上市企业视同大型企业);龙头企业指省属国有企业,或设区市属国有企业按总资产规模排名前5名,或较高经济效益的省一级政府工作部门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指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指由省工信厅、财政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

(九)本实施意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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