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级经济师考试报考条件
高级经济师报考条件如下: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取得中级经济师、中级会计师、中级统计师、中级审计师其中之一的,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六)取得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符合中级经济师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也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经济师是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后获得的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确定初级、中级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根据国家战略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可以单独划定相关地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状况,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的使用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及具有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按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开展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
二、高级经济师报名需要什么条件?
高级经济师报考条件如下: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中级经济师、中级会计师、中级统计师、中级审计师其中之一的,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注意: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二)取得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符合中级经济师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也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三、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定条件具体是哪些?
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凡申请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业务考试。
高级经济师实行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部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部分正副高级资格。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高级经济师职称考试包含本专业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全国职称英语考试。
高级经济师报考条件
专业知识
1、系统掌握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知识。
2、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熟悉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定。
3、了解国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结合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 指导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的经济工作。
工作经历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2、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 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名列本市同行业企业前三名(以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总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评估或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融资项目的论证,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7、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市(厅)级重点课题的研究, 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四、高级经济师报名条件及考试科目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高级经济实务。
高级经济师(SeniorEconomist)是我国职称之一。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