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各级的财政部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或者专项监督检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或者调查。财政部门开展其他检查工作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而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在实际执行上由财政部门下属的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管理,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事务所审计质量的管理、事务所年检等。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还要接受证监会和当地证监局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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