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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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国家级专业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专业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专业研究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文件为准)。
2、为本行业撰写3篇以上财务(市场、成本、营销、预算、决算)分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市(地)级以上有关决策部门采纳。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经同行专家鉴定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得到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和修订国家、省(部)级财务会计政策2项以上的,得到省(部)级财政部门认可的。
5、主持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财会工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省级表彰。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一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一部,字数8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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