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类国家职称现在有4个,分别为: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
1、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要取得“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2、会计师(accountant)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英国的特许会计师(charteredaccountant),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在西方国家,会计师是自由职业者。在中国,会计师又是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之一。
3、审计师是专门从事检查并进一步证实公司会计账目和报告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专业人员。审计师是公司的高级职员。一个公司可以有一至数名审计师,其任免权在股东大会,任期由公司法规定,可以连选连任。如果在股东大会上没有任命新的审计师,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把该情况通知公司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任命审计师来填补缺额。
4、统计师,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用书、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5]46号)文件有关规定,从1995年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扩展资料中国的会计师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当时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对合格的会计师发给证书。1927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师注册章程》;不久会计师划归工商部管理,另颁布了《会计师章程》;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会计师条例》。1945和1946年又先后颁布《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对会计师资格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开设和业务范围、会计师公会、会计师的惩戒处分等,都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1年10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可以在当地执行业务。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经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考核批准,可以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用注册会计师称号。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