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虚假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人员是否有责任
出具虚假报表的审计报告,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山此桐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逗坦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刑事责任主要由事务所主任、盖印章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人员共同承担。
如果认定是主观故意行为,那一定会存在责任,如果能证明是因为审计程序不到位或者你没有上面扒基提到的“明知”,那你可以免责。
总之一句话,保护好自己。
关于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1.购货发票(造假成本较高,难度较大,故而可靠性较强)
2.审计助理人员盘点存货的记录 (这是我们自己的审计结果,当然是最可靠的,除非审计人员.......,这个不用我说了吧,O(∩_∩)O~)
3.应收账款函证回函 (干过审计的都知道,这个是王牌证据,一般通过正常的审计途径获得的都是很可靠的,我是指审计人员发送函证,由被函证企业直接邮寄回审计公司的是正常途径,其他的都存在造假风险,比如德勤的函证门事件......业内是沸沸扬扬,我们都被P提醒不要犯此类错误呢!)
4.这个我感觉不涉及审计证据可靠不可靠的问题,它事关免责袜蠢乱问题。管告档理当局声明书是明确哪些是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比如没有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啦等等,换言之就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档答
5.销货发票副本 (因为这个是多联的,也是要付给购货商的,所以造假的成本较大,难度较大)
总的来说:
外部证据的可靠性要高于内部证据
实物证据强与书面证据强于口头证据
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是做审计的,有事可以切磋。
O(∩_∩)O~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声明书和律师声明书可靠! 因为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答案如下
1.购货发票
2.审计助理人员盘点存货的记录伍肢
3.询问客户应收账款负责人的记录
4.律师声明书
5.销货发票副本
原因是:外部证据的可靠性要高于内部证据
记着这个规律 做衫前这类题就不成问题了
外部证据的证明力要强腔塌世于内部证据
实物证据强与书面证据强于口头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