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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释义

来源:www.513hx.cn  时间:2023-09-01 01:30   点击:85  编辑:admin   手机版

急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释义

本条是对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和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审计监督是国家经济管理和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审计监督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作出专门规定,有利于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有利于保启雀障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受法律保护的行为,须是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审计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应受法律的惩处。

第二款的规定是保证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重要方面,是针对审计工作的性质和审计人员可能遇到的问题而作出的专门规定。拒绝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通常表现为拒绝提供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拒绝审计机关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则表现为以种种手段设置障碍,故意阻止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同时,审计工作容易得罪人,易受到打击报复,出于对审计人员的人身安全、职务保障等考虑,也是为了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洞庆。

本条第三款之所以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第一,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的过程中,容易得罪人,为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避免审计机关负责人被随意撤职、调换,影响审计工作的开展,需要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职给予法律保障;第二,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独立性是审计独立性的具体表现之一,这已为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于1977年通过的《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所确定悄颤早。

本款可以从以下两个层次来理解:第一,审计机关负责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任免。这主要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程序任免。根据宪法第62条、第63条、第67条、第80条的规定,审计署审计长的任免程序是: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选......

德勤案到底是怎么回事?

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之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或中小流通股股东:

从2004年8月10日,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质疑并揭露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董事长顾雏军相关财务造假问题以来,科龙电器虚假陈述案一直成为广大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和中小流通股股东及证券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其间,科龙电器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揭露出造假行为,顾雏军等人被逮捕并可能被提起刑事诉讼,中国证监会则调查了科龙电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涉嫌违规的行为。

由此,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广大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即将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追回相关的损失,目前需要等待的是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有关法院作出的认定顾雏军等人有罪的刑事判决书(以先产生者为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诉讼可以起诉的对象可以包括(不限于此):科龙电器;顾雏军等原董事、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失职的原监事睁租会成员和独立董事;进行审计的审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等。可以起诉科龙电器等的投资者是有限定的,其应具备如下条件:科龙电器2002年年报公布后买入该公司股票、在2004年8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经计算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同时,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小流通股股东可以依法要求科龙电器现董事会尽快追回损失,否则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者通过征集投票权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形成有利的股东大会决议。

自2001年以来的5年多时间里,约有20家上市公司成为虚芹早脊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被告,约有近万名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担任了原告,所有案件的总起诉标的达8-9亿元人民币,涉及到约16-17家中级人民法院和3-4家高级人民法院,目前约涉及1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已经结案,投资者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我们认为,根据受害者的人数、被侵权的总金额和巨大的社会影响,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有可能同已经发生的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并列相当,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造假史和维权史上的三大案。目前,银广夏案赔偿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银广夏公司通过股改有可能与诉讼标的过半的原告投资者达成和解;东方电子案的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在法院主持下的谈判交流不断,该案通过和股改联动达到和解、赔偿的结局将有望出线;随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台,科龙、德勤案的证券民事赔偿也将浮出水面。

由此,鉴于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受害者人数与分布地域的广泛性、被侵权金额与社会影响的巨大性、该案法律关系与诉讼要求的复杂性,因此,我们这些分布于全国12个省市的22个律师事务所及其30名律师,共同组成“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并通过《上海证券报》和新浪财经等财经媒体发表本《行动宣言》。维权团的大部分律师都参与过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当的理论素养,参与过的民事赔偿案件包括:银广夏案、东方电子案、嘉宝实业案、圣方科技案、三九医药案、锦州港案、郑百文案、ST渤海案、生态农业案、济南轻骑案、沈阳新开案等,并在锦州港案中因审计责任起诉过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本维权团呈开放式特征,竭诚欢迎已经或者有志于为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之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或中小流通股股东提供维权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参加,进行相互切磋、交流和协商、协作。本维权团暂安排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为临时召集人,负责本维权团的联络事宜。

本维权团的主要工作如下:(1)为科龙、德勤案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和中小流通股股东提供的相关法律咨询与非诉讼法律服务;(2)为科龙、德勤案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供从诉讼到执行的各类诉讼代理服务;(3)为科龙、德勤案的中小流通股股东维权共同征集投票权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4)在中嫌渗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出台后,举行专题研讨会,讨论科龙、德勤案律师代理服务的相关事宜;(5)加强本维权团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之间的相互切磋、交流、协商、协同;(6)其他事宜。

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临时召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宋一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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