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专门机关(1)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2)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3)审判机关:司法机关,上下级监督与被监督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2.诉讼参与人(当事人)(1)被害人(2)自诉人(3)犯罪嫌疑人(4)被告人(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口诀:害人、被害、要钱其他诉讼参与人(1) 法定代理人(2)诉讼代理人(3)辩护人(4)证人(5)鉴定人(6)翻译人员口诀:法、诉、辩、证、鉴、翻
二、审查决定逮捕1.省级以下 ( 不含省级)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7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15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负责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口诀:已拘,7天交上,7+3决定;未拘,7交上,15—20决定
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显著无罪2.已过时效3.特赦免刑4.告诉撤回5.已经死亡6.其他规定口诀:显时特告死
四、附带民事诉讼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口诀:被共监继
五、证人出庭的条件1.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2.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法院认为有必要。口诀: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六、证人出庭的例外1.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2.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深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注意】上述情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作证。口诀:有病、太远、在国外
七、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口诀:有异议、有必要
八、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监察法》第11条第2项,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口诀:贪污贿赂和渎职,从此划归监察委,司法职权和其他,依然留在检察院
九、对于公安机关采取技侦措施,“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3)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4)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口诀:八项严重暴力、集团系列跨区、电信网络寄递、其他7年以上
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管辖权竞合的处理公检竞合:各管各的,主罪主侦 ( 若犯罪之间存在关联可并案) ;公检竞合法:亲告罪,告知找法院;其他自诉案,可立案侦查不起诉;法竞合公检:另案移送 ;并案处理:职权范围内可并,数罪并罚、 共同犯罪、 共犯他罪、 关联犯罪口诀:“各管各的,主罪主侦”
十一、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口诀:国恐无死没
十二、上下级法院的关系1.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2.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口诀:上可审下 下可求上 就高不就低
十三、指定管辖情形1.管辖不明: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2.管辖不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3.规避管辖:规避法院管辖的情形。口诀:指定只能上指下、可指管辖不明案、可指此下至彼下
十四、指定管辖程序1.争议怎么办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案卷怎么办(1)对于公诉案件:书面通知检察院,案卷材料退回,同时通知当事人;(2)对于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口诀:公诉要退回,自诉直接送
十五、特殊情况的管辖重点释义:1.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漏罪):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 (新罪):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口诀:漏罪、新罪、服刑地
十六、回避理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翻译人员;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5.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6.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7.之前参加过该案诉讼程序的,不能再参加之后的程序。口诀:回避理由四个字:利害关系
十七、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无近亲属)口诀:当、法、诉、辩
十八、申请回避的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但侦查人员例外。口诀:一般要暂停,侦查要除外
十九、决定回避的主体(1)法院:一般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2)检察院:一般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3)公安机关:一般人员—公安负责人—检察委员会口诀: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二十、辩护人的范围可以担任辩护人1.律师2.团体、 单位推荐的人3.监护人、 亲友4.如果右侧四类人:(1)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2)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3)法院可以准许担任辩护人不可以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 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口诀:“现”“陪”“利”“外”
二十一、会见通信权1.证件要求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证)2.特殊限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事先通知看守所。口诀:律师会见凭三证,许可仅限危恐特。
二十二、辩护人的诉讼义务1.证据开示义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口诀: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2.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口诀:准备、正在、国公人
二十三、法律援助辩护1.申请法援辩护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强制法援辩护(1)盲、聋、哑;(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半疯傻)(3)诉讼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4)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口诀: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
二十四、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1.“强制”类型如果是指派的:要理由+1次机会+必须有人辩护如果是非指派:不用理由+1次机会+必须有人辩护2.“其他”类型不管是否指派:不用理由+2次机会+最终只能自辩口诀:有理1次有人辩;无理2次自己辩
二十五、证据的审查判断1.物证、书证《刑诉解释》第70条第2款规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解释》第71条第2款规定,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解释》第73条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意见》第9条规定,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口诀: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强制排除
2.证人证言(1)酗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常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2)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3)讯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4)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5)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6)适用暴力、威胁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7)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口诀:“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有威胁”、“拒绝出庭不真实”,强制排除
3.供述(1)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2)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如果是询问人没有签名,是可以补正的)(3)应当提供翻译或通晓聋、牙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口诀:刑讯、核对、未翻译,强制排除
4.辨认笔录(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公7人5物10照片)(检5人5物5照片)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口诀:“预见”“没有警察”“暗示”“个”“混杂”,强制排除
二十六、免证的对象《高检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口诀: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
二十七、定罪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口诀: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二十八、取保候审的条件1.积极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5)以及其他需变更逮捕措施的。2.消极条件《公安部规定》第78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77条第1款第(3)、(4)项[即积极条件的(3)、(4)]规定情形的除外。口诀: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二十九、取保候审的方式1.保证人保证:(1)保证人的人数:1至2名(2)适用保证人的条件:无力交纳保证金的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3)保证人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4)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报告口诀:无力交、幼、老、无牵连有能力、有住处和收入
2.保证金保证:(1)保证金提交与退还:保证金交退找银行退保证金可先退赔、赔偿、财产刑(2)保证金数额:检察院: 一千元以上,未成年五百元以上公安机关:一千元以上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口诀:银行、退赔、赔偿、财产刑
三十、被取保候审的人的义务1.法定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口诀:离、变、传、扰、灭
2.酌定义务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口诀:场所、人员、活动、证件
三十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1.替代逮捕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同时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口诀:病、孕、唯、特、届
2.替代取保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三十二、被监视居住的人的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注意:法院、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注意: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辩护律师以外的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口诀:处所、会见、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保存还要身份证
三十三、刑事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住址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口诀:实指边、自毁身、流多节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三十四、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1.送看,即送入看守所羁押(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在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2.讯问,可在送看之前讯问 目的在于审查是否抓对了人;3.通知家属 ( 无法通知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口诀:国恐碍侦查
三十五、逮捕的条件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且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3.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4.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口诀:证据、刑罚和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