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题目
这道题两个答案,AD, D没有问首清毁题,相对人明知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关于A选项只能理解为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乙)主张权利,代位行使甲对乙的1万元债权(乙尚未向甲支付该画的价款,甲也怠于向乙行使该权利)。当然,对于债权者备人来说,通过行使撤销权最为有利,如果无法行使撤正埋销权(即乙对甲的债权不知情)则只能行使代位权了。不知符合题意要求否?
合同法的题!!急需答案!!谢谢!!!
解答如下:
不合法。
分析:乙作出行为时(装货缓侍开始耐虚运输时)构成有效承诺,双方成立昌哪燃了合同,建筑公司无权拒收。
均已成立,,因为甲以通知方式,丙以行为方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
“建筑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首先要看他们之间是否签订了有效的合同。
“乙水泥厂为解建筑公司的燃眉之急升梁,将水泥送至建筑公司。”确实是为了解“燃眉之急”的。
但是,合同的成立是有要约,还要有承诺。乙方没有向建筑公司承诺,而是直接“将水泥送至建筑吵山运公司”,少了一道程序,建筑公司有权拒收。
乙水泥厂要吸取教训,送水泥之唯肆前,哪怕是打一个电话,都不会发生这种事情!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筑公司向甲乙两个水泥厂发出的内容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关键在于建筑握宴公司发出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因为从题目中只看拆型出有数段御银量300吨这一条款,是否有价款呢?如果没有的话,应该属于要约邀请,那么建筑公司与甲乙水泥厂的合同均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