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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备考考点【民法】合同的消灭(二)

来源:www.513hx.cn  时间:2023-03-21 05:39   点击:156  编辑:admin   手机版

知识点 债的消灭之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其目的在于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这是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及要约或承诺的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处。

(二)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事由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存在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构成违约。

(三)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要使合同解除,一般还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二是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

(四)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1、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解除可作如下分类:

①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指依法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关系,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称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设定解除权的解除。其中,有关解除权的合意称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赋予当事人一方,也可以赋予当事人双方。设定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另订设定解除权的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法定解除事由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结婚纪念日预定的婚纱。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1、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

2、协议解除采取合同(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单方解除的程序

1、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2、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关于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实质为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目的的合同,因此,应遵循由要约到承诺的一般缔约程序及其他相关要求,以实现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通说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115条和《合同法》第97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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