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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补贴政策?

来源:www.513hx.cn  时间:2023-02-05 16:20   点击:29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个人独资企业补贴政策?

虽然各个地区给予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不同的,但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势主要包括一些几点:

1、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税率低。一般来说无论是什么企业,税负的压力更多的是来自增值税,所以再节税的时候,更多的是考虑增值税的减少问题。个人独资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仅有3%。需要明白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个人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众所周知现在大多数公司或企业个税的缴纳方式都是查账征收。很多园区为了吸引企业入驻,会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核定征收就是其中的一项。一般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个数的适用税率一般再5%~35%之间,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率再0.5%~3.5%之间。需要明白的是:无论是什么企业,在个税方式核定征收要比查账征收少的多。另外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个人独资企业免收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都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根据国发[2000]16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是为了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与创业。

二、2022年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独资免征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为审计征收和核定征收。为了更好地享受折扣,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形式。

核定征收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核准应税所得率根据不同行业的3%-30%,一般为10%,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5%。例如,有100万的收入和个人所得税=100万*10%*35%=3.5万,也就是说,个人独资的税率一般不高于3.5%。二是固定税率,按行业确定的税率在1.5%~2.5%之间。如果是小规模个人独资,增值税税率为3%,综合税率不超过6.65%,远低于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投资者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为应纳税额;合伙企业投资者采用合伙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合同协议的比例,合伙协议不知道是否制定协议比例,应计算各投资者的应纳税额。个人独资免征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为审计征收和核定征收。为了更好地享受折扣,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形式。如果是小规模个人独资,增值税税率为3%,综合税负不超过6.65%,远低于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利息.股息.个人所得按红利所得计算,适合税率比例,税率为20%。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适用于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

全年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0元的,税率为5%,速算扣除为0;全年应纳税额超过1.5万元至3万元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750;年应纳税额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为3750;年应纳税额超过6万元至1万元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为9750;全年应纳税额不超过1万元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14750;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

对于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在2021年之前成立的,依旧享受核定征收,在2021年年初成立的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暂不享受政策,对于2020年成立的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也在逐步调低开票金额。综合各方面消息,概括如下:

1、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定税种的企业(即网厅完成新办企业快速通道),即日起可继续提交核定征收资料。

2、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核定税种的企业,2022年1月1日起提交核定征收资料。

3、2021年10月1日后完成核定税种的企业,2023年1月1日起提交核定征收资料。

4.2021年新注册企业开票金额超500万的,2022年都不能核定征收。已经注册的一般纳税人明年能否核定尚待通知。

5.已经完成核定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21年开票金额总计严格控制在2000万以内,2022年1000万以内,2023年全面取消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具体以政策通知为准)。

6.关于外区迁移至区的个人独资企业,原本核定征收的,可予以继续保留核定征收。2021年前注册个独企业完全不受影响,该核定就核定,次年也可继续申请。而2021年新成立的个独业,则至少要一年后才能申请核定征收,这一年,要不零报税,要不查账征收(5%-35%的个税)。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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