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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简易征收最新政策

来源:www.513hx.cn  时间:2023-02-16 02:55   点击:163  编辑:admin   手机版

工程简易征收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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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征收最新政策2022-2023查询

(一)一般征收最新政策2022概述

      2022一般纳税计税方式是增值税征收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征收方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年16号文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来说,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适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年纳税收入低于500万元,适合小规模征收方式。同时,若纳税人年销售收入低于500万元,但其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企业申请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批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其增值税为销项税金扣除进项税金及进项税转出之后的应交税费。对建安企业来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按9%计征。营改增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建安企业,流转税率由原来的3%上升至9%,看似税负率有所上升,实际上并不尽然。原因在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建安企业计算销项税金时,其收入需要计算去税收入,如10000元工程款,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为(10000/1.09×9%=826元),建安企业在征收营业税的前提下,营业税为价内税,营业税为10000×3%=300元。仅从销项税角度来看,实际税负率上升了5.26个百分点。同时,从进项税角度来看,建安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使其在施工过程中所采购的建筑材料、支付的机械租赁费用、运费乃至于能源费用等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并且上述成本费用的税率大多为13%税率,从而与建安企业的9%税率相比其实际税负率较以前未必能够上升很多,而原营业税征管方式下,购进的各类建材进项税是无法抵扣的。

(二)简易征收最新政策2022概述

      2022-2023简易征收计税方式是增值税征收中较为常见的方式。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2022政策,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建安企业来说,即便是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简易征收的条件,也可以申请简易征收方式。建安企业实行简易征收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营改增的历史原因,二是与建安企业的经营特点有着一定的关系。首先,营改增历史原因。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以2016年5月1日为分界点,5月1日以前签订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或是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旧项目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进行。其次,轻包工程。所谓轻包工程是指,建安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仅提供人工劳务,其他的建筑材料由甲方提供。之所以出现轻包工程,原因在于营改增以后工程发包方(如房地产企业)若其选择一般纳税计税方式,其可以抵扣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采购的各类物资的进项税金,亦即甲供材料。这样一来,发包方很可能仅要求建安企业提供人工费,也就是所说的“轻包”方式。该种方式下,对建安企业而言几乎没有进项税金可以抵扣,若仍旧按9%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显然其税负将上升。而采取简易征收方式,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其在税率方式与原营业税征收方式的税率趋同。并且,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情况下,同等合同额前提下,实际税负率仅有2.91%,较营业税略有下降。

本次营改增中,可以简易征收的情况有哪些

“营改增”过渡期间不能抵扣的情形

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有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情形

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

1.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营改增”过渡期间不能抵扣的情形

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有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情形

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

1.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2.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的货物包括: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建筑企业购买的砂石料,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采购的,则建筑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3.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附件1)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附件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由自己持有经营,以上开发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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