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省2022年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1.丧葬费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标准计发,机关退休人员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标准一样。
2.抚恤金以死亡时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退休前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养老金每领取1年抚恤金领取月数减少1个月,但减少后的发放月数不能低于9个月。
二、参战退役人员2022年优抚待遇
一、优抚金标准
从今年从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相关补贴政策有那些?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2022抚恤金的回答,我国对于人民抚恤金的补贴标准一再的提高,满足了一些伤残人员、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的标准,提高了生活的水平,我们也相信这些政策补贴会越来越好。
总结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条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三、2022年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还上调吗?
上调。
日前,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从2022年8月1日起,再次以一定比例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据了解,这次提标,统筹兼顾了国家财力、对象贡献等因素,是国家连续第18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22年8月1日起,再次以一定比例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据了解,这次提标,统筹兼顾了国家财力、对象贡献等因素,是国家连续第18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补助提高对象:
部分退役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其他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优抚对象补助提高实施时间:
从2022年8月1日起开实施,也就是说从今年八月一号开始,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开始提高。如果今年7月份领到的是2000元一个月,上涨后就是二千多了。
此外,2022年国家并未对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金具体提高金额作出规定,以往是在5%-10%之间,具体以地方实际上涨的金额为准,因为每个地区的标准都不一样,反正今年优抚金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国家都在8月29日发布最新通知了。2022年7月25日,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布关于调整2022年杭州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金提高标准:月抚恤(补助)标准为3221/月,年抚恤(补助)标准为38652/年。
总得来说,2022年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这也意味着今年优抚金再次上涨,并且于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军人抚恤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四、江苏2022优抚标准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5周年之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9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
《办法》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精神褒扬与荣誉激励、生活与就业、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文化旅游和交通等方面规定了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政策。
精神褒扬与荣誉激励方面,《办法》规定:在“八一”、春节等重要节日和重大纪念日要有计划走访慰问优抚对象,在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军事机关给其家庭送喜报,并发放奖励金;将符合条件的军人、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去世后,所在乡镇(街道)应派员祭奠并敬送花圈。
生活与就业方面,《办法》规定: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以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按照省定比例计发;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当其固定收入与国家确定的抚恤金标准之和低于省定抚恤金标准时,可以申请补差;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同类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三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也可以申请补差;向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但未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发放专项慰问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将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纳入物价补贴发放范围;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给予家庭有线电视费、网络宽带费和生活用水、电、气等费用减免或补贴;实施基层机关、事业单位面向退役军人专项招录计划,各地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县以下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专门面向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养老方面,《办法》规定:年满 60 周岁且平时荣立个人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平时荣立个人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年满 60 周岁父母等群体,可以申请光荣院优惠服务。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年满60周岁优抚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护理补贴。
医疗方面,《办法》规定:每年组织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费体检一次;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军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优惠体检服务,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住房方面,《办法》规定: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的,可适当给予租金补助或减免;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自建房屋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配偶随军后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且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军人家庭,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保障住房时,应当优先安排。
教育方面,《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符合省补贴性教育培训政策的退役军人,可参加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个性化培训及纳入补贴范围的其他教育培训,并按规定标准享受补贴;退役后复学或入学、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按规定享受学费减免和食宿费补贴;参加非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学费补贴,并发放奖学金。
文化旅游方面,《办法》规定:省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给予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士)、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除门票费,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减免门票费。其中,公园应当给予其他优抚对象门票半价优惠。
公共交通方面,《办法》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士)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以外其他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当地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退役军人和“三属”享受公共交通的优待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第五十条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五十一条 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五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